招標文件中不可以指定品牌,指定品牌屬于違法行為。

招標
法律依據
《招標投標法實(shí)施條例》第三十二條規定,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(zhuān)利、商標、品牌、原產(chǎn)地或者供應商屬于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、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情形?!墩袠送稑朔ā返谑藯l明確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。
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遇到技術(shù)規格難以描述清楚時(shí),一般認為只要指定三家及以上的品牌就不違反招標投標法關(guān)于“限制、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”的規定。實(shí)際上,這種認識是錯誤的,無(wú)論指定多少種品牌,均屬于“指定品牌”的限制競爭行為,是違反招標法律的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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